近日,青岛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处置一起巡游出租车营运中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案件。为进一步强化执法震慑,加强普法宣传,有效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该支队公开予以曝光。
【资料图】
4月11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注到,有网民通过“小红书”发帖,反映4月10日晚10时左右从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打车到五四广场附近酒店,花费275元,质疑车费过高。执法人员与发帖人取得联系,获取当次出租车详细信息并锁定车辆为鲁UT1××1。
经调查,网民从青岛胶东国际机场乘坐该车,前往五四广场某酒店,全程为66公里,比合理路线多出9公里左右。出租车驾驶员故意绕道行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依据规定,执法部门对驾驶员董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驾驶员董某已履行罚款缴纳义务。
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提醒广大乘客,在出行乘坐出租汽车过程中,发现驾驶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或对乘车标准、行程等方面存有疑问,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可拨打12345热线咨询或反映,相关部门会及时调查反馈。
【相关链接】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
(三)离开车辆兜揽乘客;
(四)巡游车空车待租状态下,乘客告知目的地后,拒绝载客;
(五)巡游车空车待租状态下,在客流集散地或者路边停靠时,拒绝载客;
(六)巡游车暂停营运状态下,主动问询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
(七)巡游车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
(八)网约车巡游揽客或者进入巡游车专用通道(执行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除外);
(九)网约车诱导乘客取消线上订单、进行线下交易;
(十)网约车使用巡游车顶灯、空车待租、暂停营运等营运标志。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之一的;
(二)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管理私自揽客的;
(三)抗拒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调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标准或者方式收取车费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车载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或者车载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营运的;
(六)巡游车未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